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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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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暨財政部賦稅署91年9月16日台稅中四發字第0910471726號函頒「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志工協助稅務工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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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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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社會資源,協助稅務工作,徵求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或兼具有稅務知識且熱心公益之人士,義務協助辦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工作,以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稽徵人力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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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志工之召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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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有意願參與稅務服務工作者,均可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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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志工之召募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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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以上學生、本處退休同仁及具稅務專業人士或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之一般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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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志工之服務項目: |
(一)各稅開徵期間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二)導引納稅義務人至各櫃台或承辦人處洽辦業務及秩序維 持。
(三)協助填寫各項申請書表。
(四)協助民眾影印。
(五)整理、補充申請書表及分發宣導資料。
(六)協助維護便民服務區環境整理。
(七)協助整理、影印及裝訂資料。
(八)協助租稅教育及宣導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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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志工之遴選及訓練: |
(一)遴選:志工報名經初選面談,以瞭解志工個人專長及服務時間,再簽請核可遴選採用。
(二)訓練:為提升志工服務工作品質,予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專業)訓練。
1.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結合其他訓練機構共同辦理訓練課程)。
2.專業訓練:以強化志工關於稅務知能訓練,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合為主。安排曾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並授與志願服務證,以維護納稅人權益及本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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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志工之服務時間: |
| 依工作性質及實際需要適時調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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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志工之服務地點: |
| 依業務需求自由調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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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志工之權利義務: |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訂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處一切規範及規章。
3.參與本處所提供之各項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並於服務出勤期間,佩戴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處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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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志工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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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均為無給職,但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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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人員報名表(word檔) /
(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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