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東稅工字第0941000510號函
中華民國97年05月08日東稅工字第097100065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東稅財字第1011000942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7月26日東稅財字第1061102793號函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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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及縮短作業流程,辦理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凡本縣車輛使用牌照稅退稅得由納稅義務人親至本局辦理,經審查檢附資料符合規定,且無其他欠稅或違章,退稅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得當場現金退還重、溢繳稅款;如有其他欠稅、違章、退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或非親至本局辦理者,依徵課管理作業退稅管理系統開立公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 |
三、 |
納稅義務人重、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
四、 |
現金退稅作業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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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局服務企劃科置現金退稅承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核發、借支與填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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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設置現金退稅週轉金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由現金退稅承辦人員出具借據乙紙,並由服務企劃科長或股長連帶保證,陳核後送會計科編製傳票。現金退稅週轉金得視需要於額度內分次辦理借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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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金退稅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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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現金退稅,應填寫退稅申請書(附件一)及檢附身分證正本、印章、退稅年期繳款書正本(如遺失需檢附切結書或於申請書內切結)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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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核發退稅款時,現金退稅承辦人員應於退稅申請書上加蓋現金退稅戳章,並請申請人於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備查簿(附件二)上簽名具領,以備查驗。 |
五、 |
現金退稅作業管制措施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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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金退稅承辦人員於每週三(特殊狀況除外)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之退稅申請書、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備查簿第二聯及繕造「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附件三)乙份送本局服務企劃科;經服務企劃科審核無誤後,移送本局資訊科依各申請書所載管理代號逐筆併入退稅主檔(免再重複查欠作業),並核對退稅金額無訛後,於一週內依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金額,開立指名劃線退稅支票乙張交現金退稅承辦人員兌領,以撥補現金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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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金退稅承辦人員於年度結束時,應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將借支之「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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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備查簿第一聯應保存十年,承辦人員於每年年度終了結清歸墊款項當日交予科長,掛號歸檔保管於檔案室,承辦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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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項業務由本局服務企劃科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定期抽核,以為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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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退稅申請書(word)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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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備查簿(word)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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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word) /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