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受理申訴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東稅服字第0930050303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東稅法字第10291001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東稅管字第1063100739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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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暢通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訴管道,協助解決各項稅務疑難問題,進而化解民怨、疏解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納稅人申訴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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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稅捐稽徵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自認權利遭受損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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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之個案,已提出具體事證及理由,惟未被採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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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本局服務人員,服務態度不佳之抱怨。 |
三、 |
納稅人可親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本局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
四、 |
申訴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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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納稅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時,由稅務管理科負責受理,並立即將申訴內容、聯絡電話詳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紀錄簿,移請承辦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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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辦單位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查明事實依法辦理,並於二日內將辦理情形陳 局長核閱後,影印一份回復申訴中心存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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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訴事由須經面談始能達到溝通之效果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指派有關主管及主辦人員到場說明,或引導至相關服務櫃台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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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訴案件應予登記、列管、追蹤。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並副知申訴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