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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地價稅
Q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A因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地價稅
Q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地價稅單後,發現明明為自用住宅,為何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A自用住宅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已核定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有關自用住宅土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每一納稅義務人適用之最大面積分別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能否免徵地價稅?
A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符合減免申請要件之納稅人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請記得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 地價稅
Q納稅義務人已經到戶政事務所更改戶籍地址並收到該址之地價稅單,為何另一棟房屋之地價稅單還沒收到?
A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會合併歸成1戶,並以合併後之地價總額與所適用稅率之乘積,計算應納稅額,亦即無論納稅義務人在臺中市有幾筆土地,都僅會收到1張總歸戶後的地價稅單。
● 地價稅
Q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是否只有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A地價稅之核課,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與房屋稅之課稅方式不同。所謂「總歸戶制」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之土地為歸戶範圍核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在一縣市內僅會收到1張地價繳款書。 地價稅往年開徵期間不少納稅人常誤以為擁有2筆以上土地,就應該有兩張以上稅單,所以又重複申請補發之情形。 本局貼心提出呼籲,納稅人在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查閱第2聯上方課稅土地清單之土地地段、地號、筆數等資料,如經核對與所持有土地數目相同,即為一人持有同一縣(市)內土地之應納地價稅款,毋須再申請補發,以免重複繳納。
● 地價稅
Q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請求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A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各年(期)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此為私權之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據以請求公法上之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逕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 地價稅
Q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是否需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A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於原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經查獲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的罰鍰。其中,最為民眾疏忽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當您的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將全戶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即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就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
● 地價稅
Q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土地因繼承移轉,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A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該筆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如果在房屋拆除前,繼承人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於改建期間地價稅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地價稅
Q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是否需再申請?
A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如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惟原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者,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 地價稅
Q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之自耕農地,可否申請改徵田賦?
A依財政部所發布解釋令: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農地管理政策已由原「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以發展規模經濟,且該條例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都市土地,排除於「耕地」之範圍,致原屬自然人始能取得之是類土地,已放寬非屬自然人亦能取得。則財政部前函釋同條項第2、3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以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自行耕作,始得課徵田賦之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意見後,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以符現行農業政策。

如您持有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之自耕農地,目前課徵地價稅者,請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改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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