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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地價稅
Q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適用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A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可不可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A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 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 地價稅
Q土地買賣由誰繳納地價稅?
A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不按月分攤。納稅義務人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土地移轉在8月31日以前辦竣登記,該土地全年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9月1日以後辦竣登記,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 地價稅
Q無償供公共使用的道路土地減免地價稅條件為何?
A須同時符合「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私設巷道如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能免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何時提出申請?
A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之土地,申請截限日為9月22日〈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 地價稅
Q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為何?
A除了要在當年9 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外,適用條件有5:
1.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
3.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 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平方公尺。
● 地價稅
Q相鄰兩棟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5倍?
A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從10‰到55‰採累進稅率,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稅額相差4倍以上。
● 地價稅
Q地價稅單可不可以就近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
A開徵期間可以就近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
● 地價稅
Q地價稅是怎樣計徵的?
A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者每一個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所說的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
● 地價稅
Q累進起點地價如何計算?
A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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