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本局受理同仁及民眾拾得遺失物,特訂定作業程序。
二、 依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7-1條。
三、 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占有,且未由他人占有之物;拾得遺失物(以下簡稱拾得物)乃發現遺失物而占有之事實行為。
四、 受理單位:本局行政科。
五、 拾得物處理流程:
(一) 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財物。
(二) 填具制式拾得物收據一式二聯(附件1),詳載拾得人姓名、科室(地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物品名稱、數量(或錢幣金額)、特徵等。
(三) 經拾得人、受理人員簽章後,交付收據第一聯(須蓋本科戳章)由拾得人收執保管並列冊(附件2)且速以廣播招領。
(四) 拾得物之價值依實際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
1. 該財產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告知拾得人依「簡易招領程序」(附件3)辦理,自列冊之日起逾1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受理單位得通知拾得人領回,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物品者,得不通知、不交付拾得人。
2. 該財產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者,依「通常招領程序」(附件4),填製列冊並知會政風室後交予警察機關受理。
(五) 行動電話、有價證券(股票、支票、匯票等)、貴重遺失物(如金飾、珠寶等),得請拾得人自行交付警察機關受理。
六、 本程序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