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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壹、總則

Q1 :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理由為何?

A1 :有關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多以「專法」訂定,為符合世界立法潮流並接軌國際,配合立法委員推動制定本法,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

 

Q2 :本法實施日期?

A2 :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Q3 :本法適用範圍為何?

A3 :國稅(含海關徵收之關稅及代徵稅目)及地方稅皆適用。

 

Q4 :本法與其他稅法之適用順序為何?

A4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之適用;僅本法未規定時,始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Q5 :本法制定重點為何?

A5 :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Q6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該「法律」是否包含地方自治條例?

A6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制定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因此該「法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之自治條例在內。

 

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Q7 :為保障納稅者生存權,本法有何特別規定?

A7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

 

Q8 :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是否因施行天數而按比例適用?

A8 :考量本條屬有利納稅者規定而從寬適用,尚不因106年度本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

 

叁、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Q9 :稅捐稽徵機關未經合法程序調查取得之證據,可否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

A9 :為確保稅捐調查程序之合法正當,避免過度干預基本權,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Q10:被調查者可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

A10:為避免納稅者於接受調查時,因不諳法律致權利遭受侵害之虞,得不經稅捐稽徵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A11:納稅者到場接受調查時,可否就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

A11: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例如涉他人營業秘密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經記明筆錄後,拒絕被調查者之錄影、錄音申請。

 

Q12: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以書面以外方式通知調查?

A12: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 (例如對營業人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如事先以書面通知,將無法達成調查之目的) 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Q13:解釋函令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作為他案援用?

A13: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以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

 

Q14:本法實施後,財政部應主動公開那些財政資訊?

A14: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二、稅式支出情形。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肆、公平合理課稅

 

Q15:租稅規避是否處罰?

A15:原則上不予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始例外處罰。

 

Q16: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為何?

A16:對於租稅規避免罰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除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自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收)。

 

Q17:施行前之租稅規避處罰案件應如何適用?

A17:尚未裁罰者,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仍應處罰。

 

Q18: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依推計課稅結果處罰?

A18: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伍、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Q19:財政部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之目的為何?

A19:租稅制度攸關國家財政及經濟發展,且具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為廣納各界意見,俾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因此有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之必要。又為確保該諮詢會之意見客觀及公正,其組成委員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3分之1。

 

Q20:在何種情況下,納稅者可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

A20: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Q21:如何知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聯絡方式?

A21:各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後,會將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便利民眾上網查詢。

 

陸、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Q22: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本法有何特別規定?

A22:一、提高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二、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三、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四、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Q23:施行前經法院撤銷且逾15年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得否再行核課?

A23: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該15年期間係自本法「施行後」經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算。至施行前之案件,仍應俟「施行後」經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重新起算15年,仍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始不得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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