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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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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印有條碼的地方稅繳款書及印有條碼的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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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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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娛樂稅查(核)定開徵、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前。 |
(二) |
其餘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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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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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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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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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有條碼之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7-ELEVEN)、來來(OK)等便利商店櫃檯以現金或各家便利商店己開放之「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及「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稅款,每筆金額以3萬元為限。 |
(二) |
使用多媒體資訊機kiosk,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識別(T-FidO)之行動裝置(使用牌照稅可免憑證,只需輸入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登入並列印繳納單,至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7-ELEVEN)、來來(OK)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每筆金額以3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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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負擔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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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由本局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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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是否另行寄發繳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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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納稅義務人收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