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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志工報名簡章

主旨:
  善用社會資源,協助稅務工作,徵求具服務熱忱且熱心公益之人士,義務協助辦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工作,以紓解服務人力之不足。
   
召募對象:
  18歲至65歲身心健康、行動方便具服務熱忱人士,尤具備稅務專業者佳。
   
志工服務項目:
  (一) 協助服務櫃台諮詢服務及輔導民眾填寫各項申請書表。
  (二) 引導納稅義務人至各櫃台或承辦人處洽辦業務及秩序維持。
  (三) 協助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四) 協助各項租稅宣導工作。
  (五) 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志工遴選及職前訓練:
  (一) 遴選:志工報名經初選面談,以瞭解志工個人專長及服務時間,再簽請核可遴選採用。
  (二) 職前訓練:為提升志工服務工作品質,予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專業)訓練。
    1. 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結合其他訓練機構共同辦理訓練課程或自行運用網路數位課程研習)。
    2. 特殊訓練:安排已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本局開辦之稅務研習課程,強化志工稅務知能。
   
服務時間:
  於上班時間依排班方式分上、下午時段(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另配合租稅宣導活動,依實際活動時間適時協助辦理。
   
服務地點:
  稅務局及配合租稅宣導活動地點。
   
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 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訂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 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本局一切規範及規章。
    3. 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各項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並於服務出勤期間,佩戴志工服務證。
    5.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本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志工之待遇:
  無給職,本局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志願服務人員報名表 (word檔) / (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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