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臺東縣稅務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不服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核定應處罰鍰申請復查,假設原核發送達之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則申請復查期限至115年5月30日止。若納稅義務人於115年6月15日始申請復查,因逾申請復查期限,已不符行政救濟程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務必要在規定期限內,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