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民陳小姐反映,她在115年8月15日新購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另於9月10日將戶口遷入該新購房屋地址,並於9月23日向臺東縣稅務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近日接獲核准公文,自116年開始適用,很困惑115年地價稅尚未開徵,本局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公文,為何不能自115年適用呢?
臺東縣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每年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為申請當年適用優惠稅率的最後期限,如逾期申請,應自次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小姐雖於9月22日前,完成戶籍設立登記,卻遲至9月23日才提出申請,故依法僅能自116年度起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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