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頒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本局表示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不限繳納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求請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32(使用牌照稅)、277、282(房屋稅)、262(地價稅)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