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所屬地方稅每年定期開徵之稅目有「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義務人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欠稅案件將會依法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案件移送後,執行署將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請義務人限期繳納,如仍未處理,將進一步查調義務人名下各項財產,優先扣押銀行存款或薪資;如累積欠稅金額達一定標準者,將對其名下動產或不動產採取查封拍賣等措施,影響民眾生活甚距。
稅務局呼籲,民眾如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或各項執行命令,應儘速與該分署聯絡確認,如因經濟因素一時無法全額繳清稅款,應主動向稅務機關或執行分署洽詢分期繳納事宜,及早妥善處理欠稅問題,以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依法納稅為民眾應盡之義務,納稅義務人應依期限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財產權益。如有疑問,可洽詢該局稅務管理科,電話:(089)231600分機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