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住家用房屋,須於每期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報,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次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本局進一步說明,116年期房屋稅(所屬期間115年7月至116年6月)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要在116年3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才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77、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