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原符合規定的設籍人之戶籍已遷出或死亡,原址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資料,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10 ‰~55 ‰累進計徵地價稅。
土地上之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的自用住宅,其地價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計徵。如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原符合規定之設籍人已遷出或死亡,其他符合設籍規定之親屬雖有居住之事實,但無辦竣戶籍登記,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無法繼續適用2‰優惠稅率。
提醒大家,已恢復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再辦妥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即可再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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