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房屋稅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一定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114年3月22日,假日順延)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該局說明,用,如逾期申報,自申報次期適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未申報,一樣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77、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