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於違規後始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並完成筆錄製作者,仍應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280號令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免罰。因許多民眾誤認只要辦妥分期繳納,所有的罰鍰都可以一筆勾銷,臺東縣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並作成筆錄,完成程序後才可以免罰。另違規前如僅向行政執行署要求分期繳納未經核准作成筆錄者,亦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本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