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民黃小姐反映,他在113年8月15日新買房屋完成過戶登記,並於9月20日將戶口遷入該新買住屋地址,9月25日向臺東縣稅務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近日接獲核准公文,卻自114年才適用,很納悶為何113年地價稅尚未開徵,本局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公文卻自114年才能適用呢?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每年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113年適逢例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為申請當年適用優惠稅率的最後期限,如逾期申請,應自次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黃小姐遲在9月25日才提出申請,故僅能自114年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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