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擁有,並於戶政機關完成戶籍登記手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民宿)用的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特別稅率2‰計徵,凡經申請核准後,除符合公益出租人供住家使用者外,出租供任何用途使用,均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出租後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本局已針對出租的自用住宅進行清查,籲請出租人誠實申報,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罰。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本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