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接獲民眾張先生反映,他的土地於112年9月10日已經賣了,為何收到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通知他112年地價稅尚未繳納?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課徵,每年徵收一次,地價稅
的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土地登記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不按月分攤。也就是說,土地移轉在8月31日以前辦竣登記,該土地全年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9月1日以後辦竣登記,由原所有權人繳納。張先生在112年9月10日已到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但因移轉時間在基準日8月31日之後,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2年全年地價稅。
113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本局提醒土地移轉雙方當事人應釐清地價稅歸屬,並提供土地於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後申報移轉者,可申請提前開徵當年度地價稅供民眾繳納之貼心服務。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本局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