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住家使用是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要件。
財政部今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自住住家用房屋除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外,114年期自住住家用房屋,增加了需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77、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