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限期繳納稅款。
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且免收手續費。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將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義務人如有疑義,請向本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