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納稅者權益,提升我國稅制裁罰的合理性,財政部修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違章情節的輕重分別適用不同的裁罰倍數,而對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但故意逃漏稅額者,則按最高倍數裁處罰鍰,促使裁罰標準更為妥適及公平。
以印花稅未貼印花稅票舉例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稅外,貼用不足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5倍之罰鍰;不貼印花稅票者,按所漏稅額處7倍之罰鍰,但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5.5倍之罰鍰。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10倍之罰鍰,但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8倍之罰鍰。
稅務局呼籲民眾應主動依法申報、誠實納稅,以免因一時疏忽未辦理,被查獲或檢舉時遭補稅、處罰;如有被查獲應補繳稅款時,請儘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義務人如有疑義,請向本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