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防止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它用途使用,自本年(113)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展開列管土地全面清查,倘發現重購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管制期間為5年,期間之計算係以完成登記之日起算。例如王君新購之土地登記日期為113年1月16日,該土地之管制期間則為113年1月16日至118年1月15日止,列管期間再行移轉〈如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或改作其它用途,有供營業、出租、戶籍遷出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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