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民陳小姐反映,為了小孩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住居所,日前收到臺東縣稅務局通知,原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甚多,有無補救辦法?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原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且已查無其他符合條件之親屬設籍資料,雖仍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用地之要件,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提醒大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該址戶內至少需保留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戶籍遷出收到該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通知,如於9月22日前又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提出申請,113年開徵之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