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來電詢問,原已有一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日前又新購一處房地供子女居住使用,是否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目前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者,以一處為限;但民眾如有第二間以上之房地,僅需由一位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如「成年」子女(18歲以上即成年)、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則不在此限,但須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115)年即可能享有多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局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尚須符合土地及地上房屋未供出租及營業使用等條件,且地上房屋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擁有及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合計在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始可適用。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本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