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1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正式上路,原已按自住住家用房屋,請於開徵前40日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除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 3 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實際居住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將被核定為非自住的房屋,而且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的不同稅率級距課稅,最高稅率為 4.8%。
提醒您,114年期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要在114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77、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