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徵收田賦的土地,原所有權人變更或死亡時,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如未申請,則自土地所有權人移轉登記日或死亡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這類原核准課徵田賦的土地,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如仍要繼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依規定是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才可據以課徵田賦。
稅務局特別呼籲,今年欲適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的土地,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未依限申請查編或不符查編規定者,仍應課徵地價稅。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本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