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先生有一塊土地要移轉,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為領回抵價地,詢問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於土地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本局指出,區段徵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亦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適用。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贈與配偶後回贈本人,嗣後再出售與配偶,申報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可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另外,繼承區段徵收抵價土地,而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的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者,於再移轉時,從高認定原地價,但已非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