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輛經修復後還能使用,修復期間,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如果車輛未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繼續課徵。
如果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26969或本局服務電話:(089)231600轉270~275,臺東監理站綜合稅務櫃檯(089)341139、34114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