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若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雙方協同另立解除契約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契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稅款將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房屋移轉如經雙方解除契約,別忘了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