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1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正式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維護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自住條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若符合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外,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所以115年期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要在115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3月23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77、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