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全稅捐債權,若因欠稅而遭到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即便獲准得以分期繳納欠稅款項,但在全額尚未完稅前,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仍屬欠稅狀態,不得塗銷財產限制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外,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雖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相關機關申請准予分期繳納欠稅,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等到滯欠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義務人如有疑義,請向本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