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經核定適用2‰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若原設籍人死亡或遷出且無其他符合規定之直系親屬設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應於30日內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稅。若已恢復一般稅率的土地,需重新設籍並在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之自用住宅,無出租、營業且辦竣戶籍登記,可申請適用2‰地價稅優惠稅率。若原設籍人遷出或死亡,即使有親屬實際居住,只要未辦竣戶籍登記,即不符合規定,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已經改回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重新辦妥戶籍登記,並且完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當年度9月22日以前向臺東縣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的地價稅就能夠再次享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申請的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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