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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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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外,應課徵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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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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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使用及重劃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者,得予適當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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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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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徵收一次,以11月1 日至11月30日為繳納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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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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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於當日依法取得所有權者,持有期間雖未滿一年,仍應負繳納全年地價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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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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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信託土地之受託人及指定使用人或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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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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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所有權人同一縣市土地歸戶,按各種用地地價總額分別適用特別稅率、基本稅率及累進稅率計算稅額,合併一張稅單開徵,即一人同一縣(市)僅一張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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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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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及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其超過部分,按累進稅率千分之十五至五十五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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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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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企業勞工宿舍用地,按千分之二徵收;工業(礦)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十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除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符合減免者外,統按千分之六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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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稅率及減免申請期限與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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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前經核定,未變更者,免再申請。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申報,未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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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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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