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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前言: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所課徵的一種財產稅。 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課稅範圍: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含無照違章建築房屋)。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典權人、現住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起造人、受託人。
   
房屋稅的計算: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稅率表:
 
項目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臺東縣

住 

用 

 公益出租人 1.2% 1.2%
自住  自住(3戶內) 1.2% 1.2%
 全國單一自住(排除高價房屋) 1.0% 1.0%

 1.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1.5% 2.4%

4戶內 1.5%

5-6戶 2.0%

7戶以上 2.4%

 2.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5% 2.4%
 3.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2年以內  2.0% 2.4%

1年內 2.0%

1-2年 2.4%

 超過2年  3.2% 4.8%

2-4年 3.6%

4-5年 4.2%

5年以上 4.8%

 除上述1.2.3.(特定房屋)外 2.0% 4.8%

1戶 2.6%

2-4戶 3.2%

5-6戶 3.8%

7戶以上 4.8%

 供營業用 3% 5% 3%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5% 3%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1.5% 2.5% 2%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繳納期間: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課徵所屬期間:
  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
   
納稅基準日:
  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於當日依法取得所有權者,持有期間雖未滿一年,仍應負繳納全年房屋稅義務。
   
房屋稅節稅規定:
 
一、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 於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
   
三、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
   
四、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免徵。
  適用條件:
 
1.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 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 房屋為其所有。
   
五、 合法登記工廠-按營業用減半徵
 
適用條件:
1. 自有房屋。
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3. 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六、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免徵
  適用條件:
 
1. 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 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 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七、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免徵 。
   
八、 低收入戶住宅-免徵
  適用條件:
 
1. 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
2. 政府配供低收入戶居住之住宅房屋,非屬房屋收益性質者。
   
九、 申請期限:使用情形變更及減免房屋稅應於每年開徵40天(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前經核定,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十、 相關罰則
 
1. 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2. 罰鍰:納稅義務人未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 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主要法令:
  房屋稅條例臺東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
   
賦稅署「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情形」 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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