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 於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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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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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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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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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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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
2. |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
3. |
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
4. |
房屋為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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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合法登記工廠-按營業用減半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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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1. |
自有房屋。 |
2.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
3. |
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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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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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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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
2. |
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
3. |
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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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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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免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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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低收入戶住宅-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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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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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 |
2. |
政府配供低收入戶居住之住宅房屋,非屬房屋收益性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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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申請期限:使用情形變更及減免房屋稅應於每年開徵40天(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前經核定,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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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相關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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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2. |
罰鍰:納稅義務人未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 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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