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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行為即為行政救濟。

* 行政救濟種類及法律依據:
 
一、 申請查對更正: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二、 復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 訴願: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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