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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臺東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臺東縣政府行法字第101020464B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第1條至第3條及第7條至第9條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第三條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百分之七。
第四條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第五條 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
第六條 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條 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七。
第八條 第三條、第四條娛樂項目於本縣公立藝文單位(場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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