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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減免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減免地方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東稅財字第1031000488號函頒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 有關地方稅災害減免之輔導、工作編組,依本局98年2月9日東稅服字第0989000138號函頒「臺東縣稅務局輔導受災害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作業點」規定辦理。
四、 災害發生時,地方稅之減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房屋稅
    1. 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 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3. 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4. 本項第1款及第2款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二) 地價稅
    1.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 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 本項第1款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三) 使用牌照稅
    1.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 本項之減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 娛樂稅
    1.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 本項之減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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