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調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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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府稅財字第0九九六五0000四號函訂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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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揮主動、便民精神,辦理因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期間受影響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以下稱地段率)調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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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由本局依施工單位函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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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適用調降地段率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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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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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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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道路單側施工者,該側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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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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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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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調降地段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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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施工期間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不予調降地段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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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施工期間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者,調降地段率十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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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期間逾三百六十五日者,除每滿三百六十五日調降地段率十二個月外,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再調降地段率六個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再調降地段率十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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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不同之公共工程在同一路段施工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施工期間之計算,以施工單位通報最先開工之公共工程實際開工日及最後完工之公共工程實際完工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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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地段率調降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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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施工期間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者,地段率調降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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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施工期間逾三百六十五日者,地段率調降百分之二十。
前項施工期間以施工單位通報之預定工期為準,但預定工期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而實際工期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亦適用之。 |
六、 |
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實際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
七、 |
本局依施工單位於道路路面工程實際開工及完工後,所函送之工程施工通報表(如附表一)及工程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二),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工程如分段開工、完工者,則依施工單位逐段函送資料辦理。
施工期間因故展延者,應再依施工單位函送展期之工程施工通報表,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 |
八、 |
本局調降及回復地段率作業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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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房屋地段率調降期間及標準,應確實依據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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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地段率應自實際開工日期之次月起調降地段率,至核定調降期滿之次月起回復調降前之地段率;但房屋稅開徵前二個月內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通報表,應予專案列管並自次年期起始予調降地段率至調降期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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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管制人員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送服務區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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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服務區人員依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確實異動有關房屋稅籍資料,並將調降、回復情形填載於「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地段率登記表」(如附表三)交由管制人員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
九、 |
本要點實施前開辦之工程,自本要點實施日起算所餘工期符合第四點規定者,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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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通報表----附表一.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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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通報表----附表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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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因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地段率登記表----附表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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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一----附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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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二----附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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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三----附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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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四----附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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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五----附圖.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