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評定作業原則 |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臺東縣政府府稅財字第0986500008 號函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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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辦理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評定作業,以符合公平課稅,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本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應每三年重行檢討評定一次。 |
三、 |
參考本縣地政機關提供最近三年各鄉(鎮、市)土地公告現值及國稅局提供各地非住家用一般租金標準,並視本縣各鄉(鎮、市)都市商業發展情形、生活機能與交通便利性、房屋之供需概況,評定各地區地段等級。 |
四、 |
以本縣各鄉(鎮、市)區主要繁榮之街道為主,縱橫交錯兼顧各街路平衡,由內向外逐級遞減地段等級。 |
五、 |
同街道房屋應評定相同等級,但不同路段繁榮程度不一,得評定適當等級。 |
六、 |
臨交叉路口繁榮程度相當之地段應評定相同等級,繁榮程度不一者得調整適當等級。 |
七、 |
雙面臨路房屋應依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評定地段等級。 |
八、 |
街道經拓寬或無尾巷打通後,應重新評定地段等級。 |
九、 |
新開闢道路,應先行調整適當地段等級。 |
十、 |
房屋因道路名稱改變,應重新評定地段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