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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全功能櫃台「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全功能櫃台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東稅服字第0949000225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東稅法字第10190001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東稅服字第1069000704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防範疑似詐騙集團之不法人士持偽、變造之法院裁判書查調課稅資料之應變機制,設立全功能櫃台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副組長一人,由服務企劃科科長兼任;幹事一人,由服務企劃科人員兼任;組員若干人,配合執行本小組業務。
三、 本局全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調課稅資料發現申調人有提供偽、變造文件時,應立即通報本小組。
四、 本小組依情況經確認申調人提供裁判書有偽、變造時,處置方式如下: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逕行按現行犯將申調人予以逮捕。
  (二) 執行逮捕過程中,應注意申調人之身體與名譽。申調人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五、 對申調人持用之裁判書有合理懷疑,但無法確認申調人是否有涉嫌偽、變造時,設法留置該申調人,並通知轄內警察單位處理;如申調人不願留置時,應必保留其申調所附文件,包括身分證件、法院裁判書,俾供日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參考。
六、 對申調人及其所提供之文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 依現行犯將申調人逮捕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二) 合理懷疑有偽、變造嫌疑,但無法將申調人留置時,蒐集相關資料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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