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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違章漏稅案件審理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違章漏稅案件審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5月27日東稅服字第0930026330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東稅法字第10291001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東稅管字第10631007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東稅管字第1073102738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以客觀公正立場及查審分立原則,就違章漏稅案件有關證物研究分析、審查違章事實之成立及適用有關法令予以裁處罰鍰,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違章漏稅案件處理時限如下:
  (一) 各稅漏稅罰及行為罰案件均應於分案後十日內審結。
  (二) 事證尚欠明確,須繼續查證或囑託他機關調查者,得扣除查證及調查之期間;如因案情複雜未能依限審結時,應簽請局長核准展期。
三、 違章漏稅案件之受理作業如下:
  (一) 經總收發收文掛號,由審理人員按收文先後順序、編號登記於違章案件承辦登記簿。
  (二) 受理之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附有違章證物者,應詳細清點、編號,並加蓋受理單位之騎縫章,如有不符,應即通知檢舉人或業務科補正。
四、 審議及裁罰作業如下:
  (一) 設置裁罰審議小組,審議各項稅捐應處罰鍰案件。裁罰審議小組由秘書、各業務科主管及審核員組成,召集人由副局長兼任。
  (二) 違章案件之審理,除案情複雜、牽涉甚廣之案件得經簽請局長核可後,提送裁罰審議小組依規定審議外,其他合於免罰標準及簡易或違章事證明確案件之審理,均由稅務管理科辦理。
  (三) 經審理發現事證尚欠明確,無法確定是否涉有違章,而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審理人員應敘明尚待查明之事項,移請業務單位查明。
  (四) 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受稽查人,攜帶有關帳據限期到達辦公處所,以供查核並備詢。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應詢或提供帳據者,得逕依查得資料依法核辦。
  (五) 違章案件審理時,均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就違章漏稅案件有關證物,研究分析、審查違章事實之成立,並依據「行政罰法」、「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裁罰。如經審理發現係非屬於本機關轄區之違章漏稅案件,應即移送該管稽徵機關,並副知檢舉人或原移送機關。
  (六) 違章漏稅案件審理完竣後,審理人員應將查獲經過、違章事實、違反及適用之法條、所漏稅額及處理意見,填具違章案件報告單暨審查報告,層轉審核。各級審核人員對審理人員所簽違章事證、所引法條、計算方法及處理意見,均應詳加審核,尤於違章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更應一體注意,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七) 簽擬意見及適用法令均應具體明確,不得推測臆斷。審理人員或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八) 違章人對於其所提供之文件或稽徵機關查獲之帳證及有關之談話筆錄,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時,稅務管理科應派員監視行之。
  (九) 凡經審理核屬無違章漏稅等情事之案件,應將查證結果及理由通知檢舉人或原移送單位,敘明「如有新事證,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逾期即行結案」。
  (十) 承辦違章漏稅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嚴處。如認其有涉及刑事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十一) 受理之案件,如有涉及國稅部分,應於收案後影印有關文件通報國稅局;違章事項有變更時亦同。
五、 違章證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 違章證物除有附卷存檔之必要者外,應於處分確定後十日內發還。但涉及刑責案件,應俟結案後為之。
  (二) 檢舉人提供之違章證物,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於結案日起五年後,依法銷燬。惟如檢舉人索回,應於影印留存後發還。
  (三) 裁罰確定案件之違章憑證,除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之案件互有牽連,應互相移送外,如發還受處分人時,應限期通知受處分人具領,逾六個月不領或受處分人行方不明,致通知無法送達,經公示送達後六個月仍不具領者,簽報核准銷毀。
六、 結案流程如下:
  (一) 審理人員應於審查報告核定或裁罰審議小組決議送請局長核定後十日內撰寫處分書載明受處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住(地)址、違章事實、查獲經過、違反及適用法條、核定稅額、罰緩金額或倍數,及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移業務單位送達受處分人;處分書副本應抄送會查機關或移案機關及有關單位。
  (二)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到處分書後,應於七日內依據處分書填寫同一限繳日期之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連同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簽收取具送達回證,並將送達回證影本回復稅務管理科存檔備查。
  (三) 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核定、補稅、裁罰、行政救濟、罰鍰執行、罰鍰劃解及憑證處理等程序,應詳細分別記載於違章案件承辦登記簿,並由專人登錄電腦列管及產出報表俾供查核。
  (四) 違章漏稅案件經核定、議決或行政救濟確定不罰者,應通知原查單位或移案機關,如屬檢舉案件應另由原查單位通知檢舉人。
  (五) 申請復查案件,應即通知違章審理人員於違章案件承辦登記簿上註記申請復查日期,並檢具原卷附案以供復查審理之用。
  (六)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到處分書後,應於七日內依據處分書填寫同一限繳日期之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連同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簽收取具送達回證,並將送達回證影本回復稅務管理科存檔備查。
  (七) 應行送達檢舉人或違章人之各項主要文書,均應取具送達證明書或回執聯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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