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疏減訟源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東稅服字第0930001096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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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疏解訟源,促進徵納雙方和諧,並加速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以促使稅捐早日徵起,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
納稅義務人因不服核定稅捐申請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函(或電話)請復查申請人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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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核定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顯屬申請人誤解法令,有必要與申請人說明、溝通以取得共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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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自行申請陳述意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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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局長或上級機關交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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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復查委員會決議由申請人陳述意見者。 |
三、 |
復查員收到復查案件分案單後,應即函請(或電話)復查申請人到局陳述意見。通知事項應包含指定日期、時間、地點、應攜帶之證件及陳述意見要旨。 |
四、 |
業務單位於復查申請人到局陳述意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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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即由相關主管人員(科長或股長)、復查員及原承辦人員組成「問題解決小組」,聽取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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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陳述意見應於本局辦公室或協談室為之。有關陳述意見內容之紀錄由復查員當場製作,並應於事畢經復查申請人確認無訛後,簽名蓋章於陳述意見人處,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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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於事前確實掌握與本案相關事證及法律關係,本著耐心、愛心辦稅之熱忱,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以取得共識,進而輔導其主動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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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復查員於陳述意見紀錄完成後應即簽陳局長核可後附於復查案卷備查。經復查申請人同意撤案者,免再提出撤案申請書,逕依陳述意見紀錄函復復查申請人,以資便民。不願撤案或不得撤案者,即由復查員循行政救濟程序,於十四天內提出復查報告書,送交復查委員會審議,並依規定於收到復查申請書後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書函復申請人。 |
五、 |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案件提出申請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復查員經簽陳局長核可後,移請業務單位依更正程序處理逕復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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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復查項目僅涉及本稅或罰鍰之核定繳款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重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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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違章主體明顯錯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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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行政處分課稅標的書寫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