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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

臺東縣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

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89東府稅財字第89031134號函頒(88年7月1日生效)
臺東縣稅務局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東稅財字第0972007462號函修正(原要點名稱臺東縣地價、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修正為臺東縣地價稅及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及條文中臺東縣稅捐稽徵處修正為臺東縣稅務局)
臺東縣稅務局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東稅管字第1123102472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欠稅之發生,澈底清理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增裕地方稅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規定之清理工作,由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經辦人員負責辦理,並洽由鄉(鎮、市)公所協助之。
三、 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應查明無法送達原因,按下列各種情況逐件清理:
  (一) 納稅義務人住所不明者,除利用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之中文主檔住址資料交查外,得運用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中央健保局投保單位基本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籍資料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追查新址,重新送達取證。無法查明者,地價稅應查明土地使用人,由其為應受送達人負責代為繳納;房屋稅應查明房屋管理人或現住人,由其為應受送達人負責代為繳納。如屬出租者應查明承租人,由其為應受送達人負責代為繳納,抵扣房租。
  (二) 納稅義務人行踪不明,且房地無人使用,應依下列步驟辦理:
  1. 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時,先向戶政機關查明戶籍資料,如仍無法送達者,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2.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時,利用營業稅稅籍資料線上查詢或向經濟部商業司,北、高兩市市政府建設局等有關單位查明後送達。
  3. 以上均查無著落時,應由稅務局辦理公示送達。
  (三) 納稅義務人破產後行方不明,依法宣告破產者,應將繳款書送達破產管理人代為繳納。
  (四) 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繳款書者,應將繳款書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辦理留置或寄存送達。
  (五) 納稅義務人經常外出,不獲會晤,稅單無法送達者,向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
  (六) 產權有糾紛者,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發生爭執產權未確定前,其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應以該土地或房屋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
  (七) 納稅義務人居住國外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及七十八條規定辦理送達,並提示國外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國際匯兌匯款方式繳納。
  (八) 納稅義務人在監服刑者,繳款書之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或送由管理人、承租人、使用人簽收負責代為繳納。
  (九) 納稅義務人死亡者,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將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順序可查得之全體繼承人,重新向其中一人發單課徵,並於繳款書上註明「xxx之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以為送達。並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將有關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
  (十) 納稅義務人死亡查無繼承人者,依第一款或下列方式辦理:
  1. 由稅務局填製死亡人名冊,記載死亡人姓名及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並洽請戶政機關提供全戶戶籍謄本。
  2. 將土地座落列冊,連同戶籍謄本送地政機關核對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及房屋權屬及查註有無他項權利登記。
  3. 檢具前二目資料,以本府名義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繳款書向其送達。
  4. 依本款所定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將資料送交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四、 祭祀公業土地地價稅繳款書應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 應向管理人或代表人送達。
  (二) 若無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由稅務局先向鄉(鎮、市)公所、地政機關查明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料,再向戶政機關查明派下員之戶籍資料,如查得派下員中之一人,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以為送達。
  2.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身分,於其死亡後,依前目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以之為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
  (三) 依前二款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四) 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並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者,得按其約定比例分單課徵。
五、 無人管理之寺廟用地繳款書送達應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 未辦寺廟登記又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應神祠用地,由稅務局查明屬實後視同公共用地,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二) 其他荒廢之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四條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地價稅繳款書可送達該管理機關或土地使用人代為繳納。
六、 清理人員應將查得之納稅義務人新住址或使用人、管理人等姓名、住址資料更正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中文主檔,以利課徵。
七、 為節省人力,地價稅、房屋稅承辦人員對於無法送達繳款書得利用各項清查期間相互支援達。
八、 稅務局各級主管,應嚴加督飭所屬人員,切實依照本要點規定清理,不得任意以公示送達,或留置送達處理。
九、 本要點清理工作,每年辦理一次,於地價稅、房屋稅未送達繳款書清冊產出後三個月內清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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