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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臺東縣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15日臺東縣政府89東府稅財字第89008030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臺東縣政府97東府稅財字第976600002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政府為配合契稅條例實施,加強契稅稽徵,充裕地方財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關於稽徵程序規定如下:
  (一) 契稅申報案件,應依公文處理程序,由總收發收轉,並按收文先後,逐一編號,加附公文登記表,轉送業務單位辦理。
  (二)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時應檢附證件如下:
  1. 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典賣、交換、贈與、分割等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占有憑證。
  3.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提出合法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或房屋稅籍證明、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如內部電腦連線能查得移轉之房屋稅籍資料者,得免檢附。
  4. 其他案件:
    (1)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應檢附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應檢附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4)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或法院調解案件,應檢附法院核定有案之調解書影本。
    (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應檢附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及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
    (6)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申報贈與契稅案件,應檢附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5. 因審核案件需要,需提供之其他有關文件。
  (三) 契稅經辦人於收到契稅申報案件時,應按收文次序登入公文處理簿,並於十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繳納。
  (四) 納稅義務人所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補正或說明。
三、 關於契稅審查:
  契價一律按申報當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定。如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核定。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其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按其領買或標購價格計課契稅。
四、 關於課稅資料蒐集規定如下:
  (一) 新建房屋申請設籍時,房屋稅經辦人員應查明房屋建築及取得情形,如有應繳契稅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即輔導其申報,如延遲或拒不辦理申報者,應查明並依契稅條例第廿六條規定處罰。
  (二) 房屋稅經辦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案件或依據契稅申報書釐正房屋稅籍,應查明是否業經報繳契稅,如未報繳,應即通知主辦契稅人員補徵,俟其完納後,再予釐正稅籍。
  (三) 稅捐稽徵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派員前往轄內各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調查其帳冊及租押房屋契約,及不動產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稅率課徵契稅,並以匿報論罰。
  (四) 稅捐稽徵機關應與轄內法院、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密切聯繫,如有拍賣或標售不動產者,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通報之不動產移轉證書副本或相關通報資料,通知買受人依法申報契稅,並列入管制,以杜逃漏。
  (五) 稅捐稽徵機關應注意蒐集新聞報章資料,憑以追查核課。
五、 關於管理及稽核規定如下:
  (一) 契稅申報書規定為一式二份,一份鄉(鎮、市)公所留存,一份於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填寫繳納日期並裝訂成冊,每月至少一次彙送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其查定情形。
  (二) 已稅之申報書,應分別年月妥為訂存,俾利稽核。
  (三) 徵收契稅,應填發繳款書交由納稅義務人逕向公庫繳納,不得自行收納。
  (四) 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契稅後,應將繳款書收據正副聯,分別粘貼於契約書正副本上,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 稅捐稽徵機關對各鄉(鎮、市)公所代徵契稅情形,應依據所送申報書,定期派員前往抽查審核,並作成紀錄,以資查考。
六、 加強便民服務規定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之契稅案件,如其符合減免規定,當事人縱未提出申請,契稅經辦人員宜將減免之規定提示納稅義務人,以減少更正及復查案件。
  (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契稅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時,其復查程序縱有未合,稅捐稽徵機關仍應就實體上注意查核。
  (三) 稅捐稽徵機關派員進行復查時,應選擇適當時間事先通知納稅義務人,俾使調查確實,課稅公平。
  (四)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與否,均應詳列理由,並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五) 稅捐稽徵機關應每年一次召集鄉(鎮、市)公所契稅主辦人員作示範講習,俾供辦理契稅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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