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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退稅案件之抽查,及便捷納稅義務人兌領各稅退稅款,提昇為民服務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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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核定退稅案件審查有關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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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業務或管理單位辦理退稅時,應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編造退稅核定單。以電腦產出之各項退稅清冊(重、溢繳、賦額更正等退稅案件),不需逐案填寫退稅核定單,惟需經業務單位確認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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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退稅核定單及重、溢繳清冊內容有塗改,該塗改欄位承辦人員須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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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報人與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報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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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律以雙紅線劃記;該塗改欄位除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簽註日期外,其主管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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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之金額、件數分別以阿拉伯數字 及中文大寫填寫(零千零百零拾零萬零千零百零拾元正),且不得塗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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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辦理退稅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先抵繳其全國欠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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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辦理匯款退稅作業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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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納稅義務人申請各項減免或重溢繳退稅時,於退稅申請書上註明以直撥方式退稅,並填寫同意轉帳之本人或非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號。經業務單位審核、確認,連同退稅核定處理表送服務企劃科彙整後,移資訊科建檔,再完成退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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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局主動退稅案件免填具「退稅支票更正(補發)申請書」,由資訊科按批次與「轉帳納稅主檔」(惟需於近一年內轉帳成功者)交查,產生資料檔列印匯款退稅清單,經服務企劃科確認後,俾憑辦理直撥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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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匯款退稅帳戶,限納稅義務人(受退稅人)本人名義之存款帳號; 非本人金融存款帳號,需檢附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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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若無法辦理匯款存入時,經業務單位查明原因後,轉開退稅支票另行辦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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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匯款手續費由本局負擔,於匯款作業完成後,由本局依委託金融業者代付業務費用合約書規定計付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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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解款行須屬參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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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由服務企劃科斟酌本身之業務量及退稅金額大小,寄發明信片通知受退稅人以查證受領退稅情形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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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資訊科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就已送達未兌領案件產出「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交服務企劃科郵寄受退稅人查詢兌領情形,並請儘速向金融行庫兌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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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發票日期三個月「退稅支票未兌領清冊」,交服務企劃科送請業務單位查明填註送達情形陳其主管核章,並於五日內回報。資訊科就送達情形註記退稅主檔,再產出「未送達清冊」交業務單位繼續辦理送達,其主管對於未送達之情形,應督促所屬儘速查明受退稅人確實住址辦理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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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業務單位指派專人或主辦人員列管退稅支票,再將支票分交服務區人員簽收,並請其於十五日內將回執聯送回予專人或主辦人,該回執則併退稅清冊保存,對逾期未送回者,加強催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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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退稅支票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之支票應加劃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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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無法送達退稅支票應由業務單位辦理公示送達,限期具領。期滿未兌領案件由資訊科產出「逾期退稅支票待解庫清冊」依規定辦理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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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每年按季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辦理未送達未兌領退稅支票再送達前,應重新查欠抵繳欠稅後,餘額產出新退稅支票再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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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未兌領退稅支票,於將逾一年兌領有效期限前一個月,由資訊科產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大額未兌領通知單,通知退稅人,以維護退稅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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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凡退稅支票內容原記載主體、金額有錯誤須辦理更正時,仍應依查欠之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後,服務企劃科始准據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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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應指派審核員按月抽查退稅案件(含抵欠)百分之二,瞭解有關支票銷號及回執聯取具之情形;退稅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列冊送局長抽樣百分之五由審核員加強抽查下列事項;填具抽查報告陳局長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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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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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原申報書退稅金額有無經過塗改或加大;並與核定通知書核對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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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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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合乎規定;退稅款之送達是否悉經受退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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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是否有退稅支票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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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本要點列入本局政風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督檢之重點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