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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作業規定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東稅管字第0943000287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東稅管字第09730004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東稅管字第101300050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東稅服字第1069000708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捷納稅義務人兌領各稅退稅款,提昇為民服務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辦理匯款退稅作業方式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到本局申辦退稅時,輔導一併填具「委託跨行匯款退稅申請書」(如附件一),或填具委託書委由受託人代辦。經業務單位審核、確認,連同退稅核定處理表送服務企劃科彙整後,移資訊科建檔,再完成退稅作業。
  (二) 本局主動退稅案件免填具「委託跨行匯款退稅申請書」,由資訊科按批次與「轉帳納稅主檔」(惟需於近一年內轉帳成功者)交查,產生資料檔列印匯款退稅清單,經服務企劃科確認後,俾憑辦理直撥退稅。
三、 匯款退稅帳戶,限納稅義務人(受退稅人)本人名義之存款帳號。
四、 若無法辦理匯款存入時,經業務單位查明原因後,轉開退稅支票另行辦退。
五、 匯款手續費由本局負擔,於匯款作業完成後,由本局依委託金融業者代付業務費用合約書規定計付手續費。
六、 解款行須屬參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帳戶。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申請書--附件.xls /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申請書--附件.ods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作業規定---附件一.xls /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申辦匯款退稅作業規定---附件一.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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