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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加強新聞發布作業注意事項

臺東縣稅務局加強新聞發布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頒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東稅服字第09890002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東稅服字第10190005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東稅法字第10491000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東稅服字第10690007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東稅服字第10791007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東稅服字第1129100291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充實新聞資料來源,鼓勵本局同仁撰擬新聞稿件,以加強租稅宣導新聞之發布,達到積極宣導之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局發布新聞事項如下:
  (一) 稅法修正公布就其修正重點加以宣導。
  (二) 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說明或舉例闡釋、酌予延伸。
  (三) 各稅申報、開徵、減免及合法節稅宣導。
  (四) 違章案件審理過程中,納稅人容易忽略而致處分之法令規章。
  (五) 復查過程中,納稅人適用法令易發生錯誤之事項。
  (六) 重大逃漏稅經司法機關偵結起訴或判刑案件。
  (七) 舉辦之稅務法令講習會、懇談會、座談會之講習訊息。
  (八) 各項租稅教育宣導活動訊息。
  (九) 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十) 民意測驗或調查統計分析資料。
  (十一) 各稅欠稅催繳及清理事項。
  (十二) 各稅稽徵成績。
  (十三) 具有新聞價值之個案。
  (十四) 各項稽查、清查及執行成果。
  (十五) 媒體對本局報導不確實之回應。
  (十六) 政風宣導事項。
  (十七) 其他應發布新聞事項。
三、 本局各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新聞稿之撰擬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絕對保密之規定經各單位主管核閱送一層決行後,送服務企劃科統一發布。
  (二) 各撰稿人員撰述時應詳列事實、數據、法令依據、法律效果、對納稅人之呼籲、期望配合事項及特定案情需要強調之事項。
  (三) 經局長指定由各級主管以口頭發布或接受新聞媒體訪問,應於發布後補送發布新聞要點一份,交服務企劃科存檔備查。
 

(四)

各項稿件經發布後,應依性質追蹤報導情形。
四、 服務企劃科應辦事項如下:
  (一) 服務企劃科應洽請各單位提供新聞稿件,依「臺東縣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規定」辦理,並注意新聞時效之配合。
  (二) 經刊登之新聞稿,每週剪輯陳閱,並會知原提供單位及有關單位參考。
  (三) 各單位提供新聞資料情形,應按月列表陳核,並函知各單位。
五、 各單位每月責任目標分配如下:
  (一) 使用牌照稅科、房屋稅科、地價稅科、土地增值稅科每月各三件。
  (二) 稅務管理科、服務企劃科每月各二件。
  (三) 資訊科、行政科、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每半年各ㄧ件。
六、 獎勵標準如下:
  (一) 年度責任達標準
    1. 達成目標 100%( 含 以上 ),撰稿人員,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2. 達成目標 80% 以上撰稿人員,嘉獎一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
  (二) 新聞稿件經報社刊登見報 獨立版面 年度 總件數達 2 篇以上者,嘉獎一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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