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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東稅管字第0973001179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東稅管字第0983001643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確實辦理人民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須以「案」為單元,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會議(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或先存查再以創稿辦理。

 (二)表件不全時,應即詳細註明所需文件,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正)。

 (三)案件未能於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展延,並應於原處理時限屆滿前將展延之事由及辦理進度通知申請人。

三、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其他單位權責時,須送會審查或會勘(查)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應依次遞會或影印分會各權責單位審查。

 (二)各單位訂定會勘(查)日,應由主辦單位通知各會勘(查)單位,參加會勘(查)人員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

 (三)會辦單位承辦人員無法參加時,應由其職務代理人或由其主管指定代理人切實負責代行其職務。

 (四)會勘(查)單位缺席,影響全案之處理或發生延誤情事時,會勘單位(人員)應負積壓責任。

四、人民申請案件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縣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彙編」之期限處理並公告周知。但如有依行政院或所屬上級機關訂頒之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處理期限辦理者,依其規定。

   如有增(修)訂項目或處理期限者,應依行政程序報請業務主管機關核備。

五、前點申請案件項目及處理期限表所列時限標準,係由隨到隨辦起至最高處理期限止,其最高期限作為訂定預定結案日期及研考單位公文時效管制稽催之依據。

六、期限計算規定如下:

 (一)以「依限辦出」與「逾限辦出」為計算基準。

 (二)期限起算日期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退回補正或適用法令疑義層請核釋者,其等待補正核釋期間得予扣除。

 (三)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出者列為「依限辦出」。

 (四)超過規定處理期限辦出者列為「逾期辦出」。

七、如遇申請案件突增,超過以往正常業務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承辦單位得就該項目超量部分敘明理由,擬訂特別處理期限,專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依限辦理。

八、各層(級)經辦人員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得比照「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承辦申請案件,經數次往復簽擬時,該記錄均應保持完整附卷,以資查考。

十、 無故積壓而影響業務或發生不當後果者,應加重議處。

十一、對於非屬本身承辦而必須改分、移、退文件,應於八小時內送出。

十二、應用資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之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十三、本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臺東縣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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